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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婚外性行为引起离婚,如何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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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耀兵律师来源:上海金牌律师



       [导读]:婚外性行为引起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构成法定赔偿情形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各位听众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上海金牌律师网的律师说法节目,我是主持人赵耀兵律师。

       你好,赵律师:我想问一下,我老公结婚十年,老公是做工程的,最近得知他在外面长期包养小三,经常在一起发生隐秘的两性关系,请问我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你好,夫妻双方相互忠实,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为此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以一方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外性行为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家庭伦理道德格格不入,法律是予以否定评价的,如果构成法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赔偿。

       那么对存在违反婚姻法的婚外性行为,如何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来确定其赔偿数额。

     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即根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

      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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