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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犯诈骗罪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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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继芬于2006年5月告知张金华,国家具有扶持困难户的政策,其可为张金华获取政府的救助或申领贷款,张金华遂就此向陈继芬支付了3.75万元活动经费。而后,张金华并未获得政府的任何扶持或贷款,陈继芬亦未将活动经费退还张金华。经查,陈继芬与张胜彩系夫妻关系。另查明,陈继芬将其骗取的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购买彩票,现陈继芬已因诈骗罪被判刑。张金华以陈继芬应向其归还诈骗钱款,张胜彩亦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继芬返还收取的活动经费,张胜彩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陈继芬辩称:本人承认张金华所主张事实,但本人骗得钱款均用于赌博和购买彩票,与张胜彩无关。本人同意还款,但因在服刑无履行能力,可以先由家属代还,但还款后,请求减轻本人刑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对他人负债,另一方在享受家庭生活开支过程中不知道所支出费用系犯罪所得,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继芬、张胜彩连带偿还原告张金华款项本金3.75万元。

  被告陈继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未减轻的情况下,无需再承担民事责任,如判令本人向被上诉人张金华偿还诈骗款,则应同时对本人减轻刑事处罚,且所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张胜彩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金华辩称:本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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