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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意见成功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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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耀兵律师来源:上海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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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情】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从2013年5月开始建立买卖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销售:衣架和裤架数量共计10,400只,站模81个,坐模19个。且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单价为:衣架和裤架每支6元,站模每台610元,坐模每台640元。故上述货物的总价为:(10,400*6=62,400)+(81*610=49,410)+(19*640=12,160)=123,970元。从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不按交易习惯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开始拖欠原告货款。但原告为能与被告继续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律师外调】赵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以下证据.......,同时外调取证,制定诉讼思路。
  【律师意见】赵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法院判决】最终赵律师的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3,9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遂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业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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